杨玉梅的三 2000| 国家卫健委: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

来源:新华网 | 2024-05-22 05:26:55
新华网 | 2024-05-22 05:26:55
杨玉梅的三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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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梅的三2000

开头:
杨玉梅,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是我所熟悉的一个非常有趣且富有魅力的人。她出生在1940年代的中国农村,经历了战乱和艰苦的岁月。然而,尽管种种困难,她依旧保持着乐观向上的态度,活得充实而有趣。在杨玉梅身上,我发现了三个特质,这些特质不仅深深地吸引了我,更让我从中学到了很多。

第一段:自信与坚毅
在经历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岁月中,杨玉梅学会了坚持和奋斗。她从小就展现出过人的聪明才智,立志要接受更好的教育。然而,由于家庭贫穷和时代背景的限制,她无法追求她所渴望的大学学业。但是,她没有灰心丧气,仍然努力工作并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经过多年的努力,她成为了当地有名的书法家,为人们写春联,传递圣洁的文化。杨玉梅教我了自信与坚持,无论环境如何,只要有真正的努力和热情,我们都可以战胜困难,追求自我实现。

第二段:乐观与包容
杨玉梅总是以积极和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她告诉我,人生就如同一场旅程,会遇到不可预测的风雨,但是只有与这些风雨共舞,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的美好。尽管在她的人生旅途中,她曾遭遇家庭的痛失和经济的压力,然而她始终坚信,只要保持一颗豁达宽容的心,所有的困难都会过去。杨玉梅在面对困境时依然能保持微笑,并用她温暖的心灵感染着身边的人。她教会了我这一点,让我学会在逆境中找到快乐以及给予别人爱与关怀。

第三段:善良与奉献
杨玉梅是一个宽容和慈善的人。她始终以他人的需要为重,为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她参与了社区义务工作,关心弱势群体,频繁参加社区活动,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援助。即使是在自己困难的时候,她仍然尽力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杨玉梅以她的奉献精神深深地感染着我,并教会了我,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宽容和付出。

结尾:
杨玉梅是我认识的其中一个非凡人物。通过她的故事和特质,我学到了很多。她的自信与坚毅,乐观与包容以及善良与奉献,都成为了我在日常生活中的榜样。无论遇到怎样的挑战,我都会想起杨玉梅并试图以她的勇气和智慧去面对。我相信,在未来的岁月中,这些美好的品质将继续影响着我的生活,并帮助我成为更好的人。

  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和移植接受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伦理审查工作,包括遗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活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等。

  《工作规则》明确,在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移植过程中,要遵循有利、不伤害、尊重生命、公平公正、符合规律和公序良俗的基本伦理原则。

  根据《工作规则》规定,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工作规则》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覆盖、委员人数、任职时间、任职条件、表决权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书面意愿是否真实;

  (二)遗体器官捐献相关知情同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器官及跨服务区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情形;

  (四)遗体器官捐献人及捐献器官医学评估情况;

  (五)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三)活体器官接受人是否为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

  (四)活体器官的配型和移植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关技术规范;

  (五)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健康和心理状态是否适宜捐献器官;

  (六)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工作规则》明确,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召开审查会议,根据讨论结果出具意见。情况紧急的,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保存记录。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或同意获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为保障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依法履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负责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医疗机构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加强监管,规范伦理审查工作。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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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璇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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